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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 | QDIE基金设立实务研究系列(一):深圳QDIE设立要求及关注要点探讨

引言


为积极支持有能力的境内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对外投资,适应市场主体跨境资产的配置需求,深圳市2014年启动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试点工作,于2014年12月正式颁布了《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4〕161号)。自2014年实施QDIE试点以来,深圳市QDIE基金设立数量及规模持续稳定增长。 


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深圳市金融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深圳证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前海管理局等单位在深入市场调研和学习其他地区先进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行QDIE政策升级,于2021年4月重新修订并发布了《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深金监规〔2021〕2 号)(以下简称“《深圳QDIE管理办法》”)。QDIE政策升级后,进一步放宽了外商投资准入门槛,也扩大了投资品种和范围,允许投资境外一二级市场。 


根据《深圳QDIE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是指在深圳市依法发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并受托管理其境外投资业务的企业,即我们通常所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了方便陈述,以下简称“QDIE管理人”;境外投资主体,是指在深圳市依法由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发起,由合格境内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并以外汇或人民币方式流出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即我们通常所称的“私募基金”,为了方便陈述,以下简称“QDIE产品”。对于如何向深圳市金融局申请QDIE管理人和QDIE产品,目前《深圳QDIE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的具体申请条件。根据我们与深圳市金融局沟通所了解的信息,具体办理要求可以参照2020年12月8日发布的《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深圳QDIE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深圳QDIE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根据实践所了解的情况,本文将对深圳QDIE业务办理具体要求进行总结,并且对设立关注要点进行探讨,希望对有意在深圳市申请QDIE管理人和QDIE产品的主体有相应的参考意义。


一、QDIE管理人的申请条件


(一)

QDIE管理人主体设立要求
(1)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

(2)名称原则上要求带有“私募”字样,并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关于试点主体命名要求;

3)设立在深圳。

(二)

QDIE管理人注册资本及实缴期限要求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

(2)在取得试点资格之日或设立之日起(以孰晚者为准)3个月内实缴25%以上注册资本,剩余注册资本应在取得试点资格之日或设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三)

QDIE管理人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资质要求

QDIE管理人可由外国投资者参与设立,可以是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形式,但其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需同时具备如下要求:

(1)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

(2)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3)最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关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关的立案调查。

如果是内资QDIE管理人,其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除需满足上述第(1)(2)(3)项要求外,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或由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

(2)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股权管理机构。

(四)

QDIE管理人高管持股

QDIE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作为QDIE管理人的自然人投资者,但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出资比例不高于20%。

(五)

QDIE管理人高管资质要求

QDIE管理人应具有至少两名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且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有五年以上境外资产投资管理经验;

(2)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六)

QDIE管理人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QDIE管理人试点资格,应向试点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试点申请报告;

(2)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相关资质材料、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简历等;

(3)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4)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审慎、择优”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但需注意的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会往往会超出上述所列清单要求。

(七)

QDIE管理人申请时间

《深圳QDIE管理办法》未规定办理时限,根据实践经验,一般情况下从项目启动到拿到QDIE管理人批文大概需要2-3个月时间。因每个项目具体情况差异,办理期限会有不同,具体需一事一议。

(八)

QDIE管理人申请流程

根据《深圳QDIE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QDIE管理人试点资格,一般经历3个阶段:发起设立QDIE管理人——联合会商机制[1]——商事主体登记(公司或合伙型)——外管部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

二、QDIE产品的申请条件


(一)

QDIE产品主体设立要求
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

(二)

QDIE产品注册资本及实缴期限要求
QDIE产品的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

(三)

QDIE产品投资者要求
QIDE产品的境内合格投资者要求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且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300万人民币等值货币。

(四)

QDIE产品托管要求
QDIE产品按照规定办理托管,开立专用托管账户,专项保管境外投资资金。

专用托管账户跨境汇出资金的规模不得超过核准额度,专用托管账户跨境汇出、汇入币种结构应总体一致。

(五)

QDIE产品托管银行要求
根据《深圳QDIE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资金托管人应当是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分行级以上的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境内托管银行可委托一家境外具有托管资质的机构为境外投资主体办理境外资金托管。

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选择在境外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有跨国业务合作的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并且选择分行级以上网点。

(六)

QDIE产品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应向试点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投资主体申请报告;

(2)境外投资规模适当性和合理性说明;

(3)资金托管人的有关资料及与资金托管人签署的意向性文件;

(4)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5)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审慎、择优”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但需注意的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可能远远多于上述清单要求。

(七)

QDIE产品申请时间

《深圳QDIE管理办法》未规定办理时限,根据实践经验,一般情况下从准备资料到拿到QDIE产品批文大概需要1-2个月左右时间。因每个项目具体情况差异,办理期限会有不同,具体需一事一议。

(八)

QDIE产品申请流程

根据《深圳QDIE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QDIE产品,一般经历4个阶段:发起设立QDIE产品——联合会商机制——商事主体登记(公司或合伙型)——外管部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资金托管银行(办理资金托管)——开展投资。

三、特别关注要点


(一)

取得了QDIE试点资格,资金出境是否还必须办理ODI备案?
国家发改委于2021年8月26日在其官网发布问答称:“投资主体通过QDII、QDLP、QDIE等途径开展境外投资,有关投资活动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应当按照11号令履行境外投资有关手续。”该问答出来后,市场反响巨大。因为该问答意味着,QDIE通道进行境外投资,仍需办理ODI备案/核准手续。

就上述答复在深圳的执行情况,我们近期向深圳市发改委进行了电话确认,深圳目前执行的口径与国家发改委的问答内容保持一致,但深圳市金融局并未明确要求办理ODI备案/核准手续,两部门意见并不统一。

需要注意的是,发改部门ODI备案程序需要一定的周期,深圳地区实操中往往需要1-2个月的时间,这对于资金出境比较急的项目是一大障碍。因此,建议提前和发改委、金融局、外汇局及银行进行沟通确认,避免拿到批文后,存在资金出境障碍。

(二)

QDIE管理人和QDIE产品是否仍需办理登记备案?
根据《深圳QDIE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QDIE产品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形式进行运作的,应办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QDIE产品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以私募基金形式进行运作的,应当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以其他形式发起设立并运作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登记、备案手续。

2022年9月9日,深圳市金融局发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根据《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监规〔2021〕1号)有关规定,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对于在境外募集资金的试点企业,参照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执行,我市对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不做强制性要求。”我们理解该补充通知是针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即QFLP)的要求,不是针对QDIE。

同时,经与监管部门确认,现阶段QDIE管理人和QDIE产品仍需按《深圳QDIE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备案。

(三)

申请QDIE试点批文,具体需要向哪个部门提交材料?

深圳QDIE业务的工作联系部门设在深圳市金融局。注册或拟注册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中国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的试点主体由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办理。

申请材料是由金融局接收,金融局再向成员单位发送相关材料,并与成员单位沟通后,组织召开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申请人出具试点资格文件。

四、结语


深圳QDIE试点开辟了境内机构或自然人境外投资的新途径,但2021年《深圳QDIE管理办法》的修订,并未给深圳QDIE业务办理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鉴于该办法多是原则性的规定,因此我们根据实操中的经验积累及对政策深入研究理解,对业务流程进行了系统梳理,以供正在或将要办理该类业务的投资机构、企业、中介机构等参考。同时,我们将继续跟进监管部门对争议性问题的审核口径及最新监管动向,及时分享我们的观点。

参考摘要

[1] 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商务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建立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本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管理有关问题。

[2]《深圳QDIE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境外投资主体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作为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发起设立,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形式进行运作的,应当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境外投资主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发起设立,以私募基金形式进行运作的,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境外投资主体以其他形式发起设立并运作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登记、备案手续。





基匠律师团队



梁清秀 律师


业务领域:私募基金、投融资、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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